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协商是不可避免的程序事项。协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控辩协商是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乃至起诉书制作的前提条件和必经程序。控辩协商不仅可就量刑问题,也可对罪名和指控事实进行协商。协商有三种面向:控辩协商、辩护协商和赔偿协商。辩护协商和赔偿协商是基础,控辩协商是关键。为了防止控辩不平衡格局的加剧,应当提升辩护方的协商能力,除了降低诉前羁押率外,还应当实行强制辩护制度,由律师参与协商程序。为了避免实践中协商随意性较大的问题,应当从协商的启动、参与主体、协商事项、效力、救济措施等方面规范协商程序。为防止协商程序异化为强迫性的压制程序,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检察官不宜提出折扣较大的确定刑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