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而且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冲突加剧。而将消费者利益作为重要保护对象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却存在消费者诉权缺失、法律责任规定模糊的问题,司法适用也呈现出消费者利益与经营者利益失衡的态势。为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要明确消费者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直接主体地位,将消费者利益作为独立的判断标准,赋予互联网消费者团体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