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开发区是行政权不断调适、收缩、社会化的试验田。但开发区的制度供给滞后,管委会的行政主体资格缺失衍生出一系列的问题。成因涉及渐进式改革和经济功能主导的路径依赖、职责同构与条块分割的府级关系、单中心的传统行政法学分析范式。基于行政法学理论的准备、开发区治理探索、体制创新的国家战略定位、满足区域治理需求、国际游戏规则的遵从,管委会身份应为社会主体,将之界定为公务法人方为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