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的区分实现了刑事诉讼的任务从单一的定罪、量刑到处理"人的问题"和"物的问题"的分野。司法解释对第三人追缴进行了规定,但存在未区分没收与追缴、第三人的参与权与异议权保障不完善、审判阶段是否能够对第三人没收不明确、善意取得证明规则不够细致等问题。应当立足刑事一体化的视角,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第三人没收制度,并完善现有第三人的类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第三人互相独立和第三人同时构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种情况,应当视具体情形决定没收的依据。程序规则方面,第三人没收应适用优势证明标准,由检察机关对没收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但第三人应当对自己构成善意取得承担证明责任;应通过相对独立的围绕涉案财物的质证认证程序保障第三人在庭审中的诉讼参与权和异议权;第三人没收同样适用于特别程序。未来可逐步建立独立的第三人没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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