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消防救援总队,新能源汽车企业和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进一步压实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