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明律》中的"不坐"条款仅仅是表达出罪的术语之一,这与现代刑法迥异。究其原因,是现代刑法理论构建了一套完整的犯罪理论,并基于罪刑法定主义,对出罪进行了更为简明的限制。因为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进行无罪推定,这意味着任何人都预设为无罪,而不是居于有罪与无罪的中间地段。入罪成为了刑事立法以及司法的核心任务,只要不能入罪,则当然推定为无罪。但古代对于人更多是一种"圣人—常人—罪人"的动态划分,人通常处于待评价地位,并非简单不入罪就必然无罪的状态,为此就需要有细致的出罪规定。《大明律》详细规定出罪的立法模式,这对于今天的法治建设而言,出罪规定可以补充单纯入罪不足,且更加彰显刑法的谦抑性。这是我国刑法文化的优良传统,理应得以研究与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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