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例】马甲向马乙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由于第三人马丙此前尚欠马乙10万元,经协商,由马丙将欠款直接转给马甲。欠款到期后,马甲拒不还款,马乙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马乙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间存在借条,系孤证,无法证明马甲的借款意愿、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及是否收到款项等事实,马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依法驳回马乙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