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政人员是一个庞大且易受伤害的群体,其结构性的原因在于人员素质低、得不到劳动法保护、工作场所私密以及被服务对象视为家里外人。这种易受伤害性的结构需要相应的制度安排进行对接,立法上要以给于家政人员劳动法上"劳动者"身份和待遇为逻辑起点,以对家政人员实行倾斜性保护为立法宗旨,以消除家政人员的易受伤害性为立足点。在立法选择上应采用专门法保护模式,立法进路上要先分步骤制订相关保护规则,然后再最终制定,并且还要建立贫困家庭护理国家救济制度。
-
单位聊城大学东昌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