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垄断行为造成的消费者数据隐私损害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范畴,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消费者数据隐私损害一般具有公共利益属性、轻微分散性、隐蔽性、专业性、主观性以及财产性等特征,我国现行“以行政执法为主、私人诉讼为辅”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对此难以发挥有效的保障作用。为了实现消费者数据隐私保护目标,除了应在实体法层面完善并落实数据隐私竞争损害理论,还应在程序法层面优化消费者司法救济路径。具体路径包括:明确公益诉讼制度适用范围,利用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诉讼优势,对消费者数据隐私保护进行有效的司法监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参考集团诉讼制度,通过律师激励机制、惩罚性赔偿等制度设计鼓励消费者提起诉讼,弥补私人诉讼不足,并借鉴域外司法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推进我国司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