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以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论文评定委员会为二级审查主体,以课业完成情况、学术水准和道德品质为审查内容的学位授予审查制度存在审查权限不清、自制的规则与上位法相违背、有效救济途径缺乏等问题。结合实践探索,解决这一问题需设立三级审查主体,明确各级审查主体的权限和审查标准,并结合实际对《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必要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