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法官成为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这对法官惩戒制度的影响颇大。此种影响既体现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层面,亦表现为制度功能和运行逻辑上的差异。但是,监察全面覆盖指向的是监察对象而非监察内容,加之法官惩戒制度具有维持审判自律和实现专业追责等方面的功能,这使得该制度即便受到影响但仍不失继续存在的价值。因此,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双重背景之下,应当为监察机关在法官惩戒工作中安排合理的角色,并促使其对法官的监察遵循必要的司法规律;以及因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法官惩戒制度进行调适,以此实现法官惩戒和国家监察的衔接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