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体育法》对于操纵体育比赛行为采取“违反体育道德与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表述,首次就操纵比赛行为的行政处分、政务处分、违纪责任、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作出了全面性的规定。但作为体育基本法,在规定上不免具有宏观性、总体性与概括性,对于规则适用等具体问题没有提供操作性指引。对此,至少需要厘定操纵比赛行为认定、处罚与救济3个方面的具体适用规则。以足球为例,研究发现:操纵比赛行为认定,主体包括比赛、赛事、活动参与者及足球行业相关管理者;主观要件以故意为原则,过失与无过错为例外;客体为改变赛事结果或过程;客观要件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在处罚方面,《体育法》既充分尊重体育组织的处罚权,又体现了处罚对象的差异化与责任形式的多样化;体育组织所做出的停赛、取消参赛资格决定具有管理/行政性质,与处罚性决定并存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在救济方面,可以针对行政处分、政务处分、违纪处罚以及行政处罚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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