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前改革的关键时期,司法改革的核心是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树立司法的权威。我国三轮司法改革的实践证明,司法行政化与司法地方化是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两大障碍性因素。如何根据法治的一般理论,遵循法治的基本规律,建构能够解决中国问题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与机制,是中央顶层设计和地方实践探索的关键。"上海方案"作为本轮司法改革的先驱者,所探行的"员额制"、责任制、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等,彰显了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性、开拓性、试水性、引领性等系列价值。同时,"上海方案"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中,还需要缜密论证与审慎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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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