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6月施行的新《著作权法》中,明确将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界定为特殊的职务作品。这表明媒体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作者转向了单位。这一转变在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理论、我国新闻体制特点、保护媒体资金投入等因素中可以得到合理解释,但在遏制合同意思自治、媒介融合背景遇到新挑战等方面,又产生了问题。考虑将合同意思自治原则贯穿始终,首次提出用“一般原则+科学分类”方法,即对于普通文字、摄影等媒体从业者自身的创造性劳动成果,著作权归个人;对于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各种创新型技术创作的新闻作品,可以纳入特殊职务作品范畴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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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