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单纯违约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学术界争议话题,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司法判决和理论通说均持否定说,而《民法典》第996条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合同守约方在人格权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时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具有里程碑意义。但该条款的责任性质、损害认定、赔偿数额等仍有待明确。采用实证分析法,对1295个合同纠纷案的总体特点、原告诉求、判决结果进行分析,以发现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探索解决路径。实证分析结果显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仍有确立的必要,应当是将第九百九十六条界定为违约性质,并调整为合同编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