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利审查指南(2020)》中规定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因此,在复审程序中,复审合议组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为了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也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中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引入依职权审查,依职权审查的范围包括哪些法条,则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重点。本文作者结合审查实践,提出了自己对于依职权审查的认识和见解,以期对广大复审审查员提供一点参考和建议。

  • 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