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这已成共识,问题是如何对其作具体理解。劳务本身并非财产性利益,只有利用了有偿劳务却最终逃避支付相应对价的行为,才属于财产性利益。刑法中的"财物"应该和"财产"作同一理解,原则上应为有经济价值的物,具有主观情感价值的物在例外场合也可能成为"财物"。法律经济财产说虽试图折中,却会导致处罚漏洞和处罚不均衡。财产概念中新视角的导入有启发价值,对(修正的)经济财产说的各种质疑也不乏值得倾听之处。不过,在综合考虑客观与主观、人与物、此财产罪与彼财产罪等各种因素之后,仍有必要坚持(修正的)经济财产说。经济财产说得到了实践的检验,也不应该被理解为是过时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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