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贪污罪的数额曾历经数次立法修改加以调整。当前司法解释将贪污罪“数额较大”的标准由5000元提升到3万元,致使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未达“数额较大”标准进而无罪化处理的贪污行为受到关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这类行为的处理模式是大多数认定为无罪,而理论界对这一行为的定性却存有争议。若将这种行为全部认定为无罪,将会导致刑罚处罚不公平,所以应重新审视此类行为的定性问题。对于贪污数额未达入罪标准的行为,既要考虑其构成犯罪未遂的可能性;同时也要考虑其构成其他财产犯罪如盗窃、诈骗等罪名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