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法律关系,学校未尽到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的教育、管理职责,即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特殊情形下,在未成年学生的损害发生后无法适用归责原则确定学校责任归属时,应依公平原则分担损失、救济受害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