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基本情况2022年8月13日12时30分,某进境船舶在A码头卸载货物、物品完毕,该码头经营单位B公司作为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于2022年8月15日11时25分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电子数据。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B公司超时提交理货报告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行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