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信息时代背景下网络安全风险增强,网络平台在网络空间中的法律义务与责任不断扩张,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在提高。刑事合规作为以预防法律风险、避免刑事责任的内控制度系统,对于网络平台防范法律风险、降低刑事可罚性具有重要价值。同时,除了刑事合规最为主要的法律风险预防功能之外,网络平台刑事合规还应当立足信息时代的网络安全属性,在网络"共治"模式下发挥网络平台预防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的社会责任。整体上讲,平台刑事合规应当立足于我国现有的刑法框架与单位犯罪模式,在刑事合规尚未以立法形式所明确确认的情况下,探索性地发挥网络平台刑事合规的现有价值,通过平台刑事合规实现刑法所赋予平台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具体化,在平台内部合规与刑法规则相统一的基础上,倒逼网络平台积极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推动网络平台合规制度的功能实现。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