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经纪人主要以投保人利益为核心,通过向投保人及保险人提供中介服务而收取佣金。保险经纪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以佣金和咨询为主。目前在我国,该行业发展尚不成熟,尤其在财会方面。财政部曾于2004年出台《保险中介公司核算办法》,已然不能适用于现今高速发展的保险经纪行业,甚至倒签单、犹豫期等现实问题,更是与现有的《企业会计准则》相互违背。2014年,经过IASB及FASB的联合商讨,以合同为中心的IFRS 15出台,2017年7月5日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版,两者同时强调了"合同"、"履约"对于收入确认的影响,而上述标准无疑对于保险经纪行业更加强调了"实质"二字。可见,新准则下保险经纪行业进一步规范收入确认已经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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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国家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