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以国家法律形式为特定流域而制定的法律,是以水资源保护开发为中心的开创性立法。基于环境资源的共同自然属性,借鉴域外流域立法经验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域外流域立法经验,《长江保护法》立法可以从中获得三个维度的启示:一是树立长江流域综合生态系统理念。运用多学科知识与方法,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多主体参与,综合考量环境、经济和社会价值,把长江大保护纳入长江流域综合生态系统中来进行立法。二是为长江大保护引入市场机制。基于"污染者负担"原则,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将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的使用、污染、补偿、恢复等纳入到一个可持续的生态循环。三是扩大长江大保护的公众参与。《长江保护法》的起草、审议、落实等都要丰富公众参与的途径和形式,保障其表达权、建议权、知情权、监督权,确保人民的长江"一江清水向东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