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部分判决针对渎职罪因果关系认定采"条件说"的认定思路。渎职罪因果关系的构造具有特殊性,不应要求渎职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具有支配作用,但并不表明对于渎职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可不作任何限定。渎职罪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应有别于其他犯罪类型,同样应重视相当关系认定。价值判断应受制于客观事实认定,在渎职行为与结果明显不具相当关系的情况下,不具有价值判断空间。渎职行为与结果具有条件关系,但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因果关系:存在取代渎职行为地位促成结果的发生或具有独立性意义的其他环节,结果的发生不属于行为人的管辖范围或监督、管理失职对于结果作用力明显较弱的,渎职行为对于引发结果的原因并无具体、个别的作用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