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法院作为打击犯罪、参与社会治理的最后防线,依法准确认定非法集资数额,准确定罪量刑是首要任务和目标。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犯罪新问题层出不穷,而立法及司法解释相对原则,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亟待统一。以认定非法集资犯罪基本事实的犯罪数额为切入点,力图统一非法集资案件中,集资数额、返款数额的司法认定思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集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诈骗罪中,集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重复投资情况下,计算返款金额时,不论集资参与人是否已先期离场,行为人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一律计入;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完全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折抵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