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国家赔偿立法之初,存在立法组成人员不够健全、立法匆促、无法足够专注的问题,进而导致国家赔偿的立法语言不够精细,留下诸多类似法条规定宽泛的问题,导致实践上国家赔偿不充分的问题。目前研究国家赔偿的群体,除了法院组成人员和行政法学者,还需要更多的人权研究者、人格尊严研究者、刑诉法及刑事冤案防范研究者的参与。刑事冤案赔偿需要更突出的地位,刑事冤案受害者人格尊严需要被重视、保护。国家赔偿实践及其立法修改,是需要有更多的权利关怀、人格尊严关怀的,体现在其修法理念、赔偿方式之中。国家赔偿与冤案防范的紧密关系也应该更充分被发现、关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