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消费水平不断提升,车辆不断增多,交通事故也频繁发生。目前针对交通事故中的各个交通主体责任的认定尚没有评判的标准,因此在具体的执行中存在很大随意性,从而违背了司法公正的问题。司法机关依据行政的责任认定决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混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嫌疑。因此,作为司法的执行部门,公安机关需要根据事故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发挥自身优势,公平执法。只对交通事故成因作出分析意见书而无须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事故责任则应当由法院其他证据来认定。

  • 单位
    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