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互联网商务的不断发展,跨境网络消费已成为新的消费主力。经营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普遍在互联网消费合同中订立强制性仲裁条款,利用格式合同和超链接的形式订立的消费者服务协议,使得强制性仲裁条款成为维护经营者权益的利剑,而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权益就受到了侵害。要矫正现有不公平的法律关系,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就必须重新审视跨境消费者合同中强制性仲裁条款,认定跨境互联网消费合同中的强制性仲裁条款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以维护社会公平、平衡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