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关键词招标代理资格取消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决定,其中,删除了有关招标代理资格认定的规定。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了以下三处修改:一是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原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3个条件: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有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