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刑事诉讼中涌现出大量以计算机及网络为依托的电子证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和采信还未形成固定化的模式。本文对于电子证据认证采用四步走的方式,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进行认证,最后对于电子证据认证过程中的原件困境和比例原则的问题作出解释。电子证据采信应坚持"非歧视原则",应着眼于保障原件的内容完整真实,可以通过其他输出形式认定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