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金融市场运作中"刚性兑付"和"打破刚性兑付"之争存在已久。已有的研究文献几乎均诟病"刚性兑付",主张"打破刚性兑付",但实践层面上"刚性兑付"却屡见不鲜。在信托机制中,刚性兑付的主因在于相关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在运用客户资金获得自己利益的同时,既违反了信托的一些基本机理又侵犯了客户的权益。在公司债券违约中,债权人提出刚性兑付的诉求既合法又合理,"打破刚性兑付"是并不成立的。发展资本市场应建立以保护债权人权益为重心的债市机制,具体举措包括:完善《破产法》、建立偿债次序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形成债权收购机制和强化操作流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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