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进一步“去熟人化”的进程,代表权威及理性的法律在纠纷解决和事物处理的“横向比较”过程中逐步得到利益主体的优先选择和适用。法律成为村庄共同体内部需要的公共产品,推动了“乡村文化人”向“乡村法律人”的功能衍生。“乡村法律人”的存在与其村庄法治实践得到其他主体的响应和效仿,同时基于其自身生命历程中的法律得失经验,即使在道德得以彰显、人际关系尚未破裂的情况下,法律及权利话语仍能优先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