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金指引》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之下构建了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治理框架。但因权益结构及管理模式等差异,公募REITs与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显著不同,简化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难以应对公募REITs复杂的代理问题,应充分尊重公募REITs的商事组织性,借鉴公司内部治理的合理要素。原始权益人在《基金指引》所构建的混合型治理架构中具有多重角色,存在“双重代理人”难题。现行法对原始权益人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冲突问题及由此产生的监督失灵缺乏系统规制。实践中的契约型治理通过内设委员会、业绩激励等条款部分弥补了混合型治理的缺漏,但同样因利益冲突等而存在不完备之处。应重新配置公募REITs中主要治理主体的权责利,包括明确原始权益人及其代表的受信义务,优化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权,构建基金投资者的共益权体系,完善浮动管理费条款及外部管理机构委托合同的规制。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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