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销售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行为的刑法规制缺乏行政违法性考察,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文件对其定性,忽视公民的违法性认识,导致犯罪数额计算的地方性差异。基于销售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行为的刑法规制必要性,至少应当以"国家规定"确保非法经营罪的前置法供给;长远来看,可通过"国家规定"授权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烟草专卖品目录。非法经营数额的起算点则应以补充规范变更之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