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环境侵权行为种类增多,损害后果严重,需要通过诉讼方式对环境权和民事主体的私权进行救济。但诉讼模式类型众多,应当界定农民、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启动各种诉讼模式的主体资格,并明确其提出诉讼请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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