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技术持有方通过技术合同非法垄断技术,我国《合同法》专门制定了"非法垄断技术"导致技术合同无效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确认"非法垄断技术"的司法解释以弥补法律法规对于"非法垄断技术"的制度供给不足。《民法典》基本沿袭《合同法》相关规定。但是,随着《反垄断法》的不断完善,其已为"非法垄断技术"界定标准提供了充分依据,因而对于"非法垄断技术"应依据"强制性规定"规则适用《反垄断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而无需通过《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给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