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除依司法解释审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是否为众多不特定之外,还应着重审查侵权行为是否影响信息数据的正向价值实现,是否破坏积极、安全、稳定、有序的市场秩序,从而判断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损。侵权人以行为填补公共利益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与单纯的金钱赔偿相比,更能实现惩治与修复相结合的目的,对社会公众亦具有教育、指引意义。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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