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合同单方变更权是行政合同的内在需要,为世界许多国家行政立法所肯认。我国没有统一行政合同法,导致了行政合同实践的混乱和无序。因此,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必须对行政合同单方变更权予以法律规制,促使其功能的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