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纳入洗钱罪规制范围,目前主要有以上游犯罪定罪、独立定罪和分别定罪的观点,本质分歧在于仅以上游犯罪定罪是否包含对“自洗钱”行为的司法评价。在共同犯罪形态下,“自洗钱”主体与上游犯罪正犯不具有完全的同一性,在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中所起作用不同,可在不违背罪数理论的情况下,按实际罪责分类定罪:对主要或专门实施“自洗钱”的行为人作择一重罪处罚,对实施上游犯罪为主“自洗钱”为辅或参与程度相当的以上游犯罪定罪,将“自洗钱”作从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