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准诉讼化”源于“诉讼化”,“准”字一方面指出了“准诉讼化”的有限性,另一方面,其所具备的动态属性能更精准地突出我国检察院羁押审查程序尚处于改革阶段的这一客观事实。当前中国的立法仅完成了羁押听证程序“从无到有”的任务,程序设计上仍有优化的空间。提高我国羁押听证程序准诉讼化程度的关键在于推动当前的羁押听证程序从“合议式”听证模式向“对抗式”听证模式转变。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