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关于人工智能运用的主流制约性规范,往往受到康德伦理学的影响,但是学界对于相关的规范伦理学立场的可算法化问题却一直没有系统的检讨。实际上,无论是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还是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甚至德性论—社群主义关于社会资源分配的思想资源,其实都无法成为某种可以被算法化的思想指导,以便引导编程人员最终完成社会资源分配机制的全面自动化。这一消极的结论无疑会给基于任何一种规范伦理学立场的人工智能伦理学方案蒙上阴影,但也由此为人类主体在未来社会决策中所扮演的角色预留了足够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