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第191条限制抵押物处分权利的规定使得抵押权超出其权能范围过分限制所有权,加速抵押权到期损害抵押人利益。《民法典》改变其做法,以确立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当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利人之时,要考虑权利人之间的对抗效力,登记对抗制度规范了权利人之间的顺位规定,其在制度内涵上又区别于善意取得制度。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是《民法典》的新规,意在解放买受人查询存货背后的物权关系的义务。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登记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三种制度共同完善了《民法典》下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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