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康德至善论中有一个颇具争议的核心观点,即每个人都负有“促进至善”的道德义务。而为何“促进至善”是人的道德义务,他并未清晰地阐明。对此,许多批评者不仅明确质疑“促进至善”是人的道德义务,而且质疑它在康德伦理学中的实践意义。通过深入分析至善与道德法则紧密的义理关联,可以发现,康德之所以将“促进至善”设定为人的道德义务,根本原因在于至善是人的理性道德意识潜在映射的一个理想的道德世界,后者构成人的道德实践必须预设的一个背景性条件。基于此,康德认为,当至善以道德法则为基础,就能够且应当完成对纯粹意志的完整规定,而一旦至善获得规定意志的合法权利,也就存在着“促进至善”的道德义务。这项义务的特殊性在于,“促进至善”本质上是一个与“义务的后果”相关的实践命题,充分发挥着对其他义务的范导性作用,即通过“一个目的之整体的理念”,使所有道德性的义务能被系统化为一个统一整体,共同致力于理想道德世界的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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