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自主创造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对以"人类发明者中心主义"为基础的发明人制度发起挑战。激励理论是专利法存在的目的,从激励理论角度考察,期望激励理论、公平激励理论和成就激励理论奠定了发明人激励制度的内部基础。基于对激励理论的逐一分析,人工智能即使能够自主完成发明创造,也不是基于激励意识而产生的结果。有鉴于此,人工智能不能作为发明人与人类发明者并存于专利法之中。面对未来时代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或辅助生成发明的可能性,我国应坚持现有的激励自然人作为发明人进行创造的立法目的,维护既有的自然人是发明人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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