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差异化的特效及模板已经成为美颜类软件的主要市场竞争力,对其进行的侵权行为严重妨碍了美颜类软件的市场经营活动。通过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测试以及独创性的认定,美颜类软件特效及模板属于作品,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通过对美颜类软件特效及模板侵权案件中计算机软件代码以及具体美术设计的比对,分析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确认具体著作权侵权行为。同时,也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进行救济。但在当事人诉请《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双重保护的情况下,不能支持反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而仅能支持针对著作权侵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