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国函〔2023〕12号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自然资发〔202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二、《规划》是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规划、建设、治理的基本依据,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严格执行,强化底线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