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定犯司法认定与适用中的困境都根源于法定犯中刑法与前置法的关系,常表现为三种情况:其一,刑法与前置法的规制范围是否一致;其二,刑法与前置法对相同规制对象的评价是否必须一致;其三,法定犯的成立是否要求存在违法性认识。法定犯司法认定的判断路径应该是:首先,以前置法为法定犯的规制范围划定消极边界,在边界之外的无论如何不能构成相应的法定犯犯罪;其次,以法益侵害性原则进行刑事违法性的积极判断,以避免前置法的判断僭越刑法的判断;最后,以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进行有责层面的判断,在行为人对涉事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且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情况下否定法定犯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