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围绕地方落实《科技进步法》的制度设计,从基础研究的内涵和法律环境出发,对比分析各省市现行地方法规中在基础研究立法的客体范围、立法设计范式、规制内容等的差异和各自特点,发现当前大部分地方法规关于基础研究的制度较少,系统性弱;不同省市地方法规的客体范围相差较大,主要包括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而且对于二者尚未清晰界定;各地法规关于基础研究的立法设计范式和规制内容各有特色。为此建议:各地应尽快将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写入地方法规,并明晰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内涵和外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采取相应的立法范式,规定基础研究的资金来源、参与主体、载体和主要涉及领域,营造基础研究可持续发展的法制环境,推动本区域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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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