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通常认为,探讨文学法学内在关联的"法律与文学"运动,属于后现代思潮的典型产物。这种认识虽非显失妥当,但却失之简单。实际上,"法律与文学"运动是一个非常松散的学术阵营,从其具体理论主张与主要研究方法来看,它既呈现出显著的反理性主义、反基础主义的后现代特性,又承继了"法律何以在更加正义的世界中服务于人类目标"这一现代主义法学的基本意旨;与其说,它是对现代主义法律观念与风格的后现代解构与反叛,毋宁说其是在现代主义法律观念之内的自反性后现代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