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监督的民事案件主要有裁判结果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三种,其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执行监督案件依职权发现比例高,但监督事由以浅层次、程序类问题为主,且存在对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标准把握不准等问题。对此,应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业务指导,严格执行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相关规定,明确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的标准及其关系,完善通过大数据发现案件线索机制,协同履职,发挥检察监督合力。